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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化"建设完善检察听证制度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

以“四化”建设完善检察听证制度

□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形成以检察听证促公开、赢公信的工作自觉;采取理论授课、现场观摩、听证实训、案例指导等方式,逐步提高检察官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置突发情况、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检察官精准适用法律,灵活运用司法政策,丰富检察听证开展方式,努力把检察听证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极致,让每一次检察听证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也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提升办案品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深入研究检察听证制度,推动实现检察听证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优质化,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检察听证制度的运行现状

检察听证在司法实践中已呈现常态化、规范化、优质化的发展态势,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检察听证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施行以来,检察听证制度在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信任度明显攀升。从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看,检察听证案件的数量增长明显,听证案件的范围逐渐扩大,听证员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公开听证成为检察听证的主要形式,检察机关采纳听证员意见的案件占比普遍较高,检察听证质效凸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制约检察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如推进检察听证系统化、规范化运行的机制不健全,保障检察听证工作常态化、优质化开展的软硬件建设不完备,有的检察官对检察听证制度的认知仍存在一定偏差等等。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多维度深入研析,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建议

持续高位推进,促进检察听证系统化。一要坚持理念更新,强化听证意识。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发展格局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快形成系统化操作、规范化运行、常态化开展的检察听证工作局面;坚持“应听证尽听证”,早日实现各级院、各业务条线检察听证全覆盖。二要推进考核评价,发挥奖惩效应。将检察听证作为评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坚持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保障等方面设置质效量化指标,力求权责清晰、科学合理。三要加强硬件建设,扩大司法影响力。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体现检察听证的严肃性。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成果与检察听证制度深度融合,综合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健全制度机制,促进检察听证规范化。一是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建立和完善与检察听证制度配套的工作规则。例如,制定和完善检察听证审查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各业务条线检察听证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听证案件的选取、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员的确定、听证会的组织实施、听证结果的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全面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制定和完善与检察听证工作相配套的工作文书应用细则,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案件统计管理系统等软件平台的功能设置。二是建立和完善检察听证启动审查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启动检察听证的案件标准、申请旁听的听证参与人的范围、检察听证启动公示等相关规范要求,避免听证“走过场”,切防“凑数听证”。三是建立和完善听证员选任工作机制。《听证规定》第7条明确了听证员的年龄、品行等选任条件,以及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各地应当在关注听证员选任来源具备广泛性、代表性的同时,也要关注听证员的专业素养,可以有针对性地选任具备相关领域专门知识背景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心理咨询师、医生、律师,以及调处工作能力强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贤达人士,设立省级院或者市级院层面的听证员库、专家人才库,确保听证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而且,要充分发挥听证员的专业优势,确保其以“独立第三方”身份提出的听证意见,能够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检察办案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真正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坚持听证员聘、管、用相分离原则,明确听证员选任工作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和监管部门,加强对听证员的科学管理。四是探索建立和完善听证员由当事人随机选定工作机制。基于社会影响和案件具体因素的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允许当事人从听证员库或者专家人才库,随机选定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也可允许当事人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或者其他贤达人士,以“临时听证员”的身份参加检察听证会,提供专业意见,以增强当事人对检察决定的信服度,提升检察听证的社会认同感。五是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听证结果核查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同时,充分尊重听证员意见,对于拟不采纳听证意见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无论是否采纳听证意见,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员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对于听证意见是否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引用和评述,是否允许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印,是否允许入卷以及随其他案件材料流转,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对检察听证结果运用的核查,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则提请检察长决定,必要时也可以设置人民监督程序对听证结果的运用进行监督。六是建立和完善检察听证综合保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统筹管理、技术保障、安全保障、财务保障等工作。例如,明确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检察听证的具体实施、沟通协调,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听证的综合指导、统筹管理,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检察听证的技术服务保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检察听证的安全保障,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检察听证的财务保障等。

完善多元程序,促进检察听证常态化。一是逐步拓展简易听证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繁简分流、提高效率、节约资源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察听证制度的重要选择。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听证启动程序。具体而言,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需要回应社会疑虑、修复社会关系时,适用普通听证程序;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轻刑犯罪案件、首次信访案件等,应当优先适用简易听证程序。简易听证的运行程序,要突出简便、高效等特点,紧紧扭住检察听证的关键要素,将工作精力集中于争议焦点,凝聚共识,解决问题。二是适度拓展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规定》第4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检察听证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7类特定案件。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只要在终局性检察决定作出之前,确有必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就可以启动检察听证程序。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在调研论证和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检察听证案件范围的有效措施。

加强指导督导,促进检察听证优质化。一是将检察听证纳入检察工作重点推进项目和院党组重点督查范围。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外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检察听证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受邀请的下级检察院人员或者专业研究机构人员,围绕本地区检察听证业务数据进行会商,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加大对下分类指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推动解决检察听证工作开展不平衡、不充分,听证案件类型单一等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印发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素能培训,提高检察官办理检察听证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更新法律监督理念,形成以检察听证促公开、赢公信的工作自觉;采取理论授课、现场观摩、听证实训、案例指导等方式,逐步提高检察官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置突发情况、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检察官精准适用法律,灵活运用司法政策,丰富检察听证开展方式,努力把检察听证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极致,让每一次检察听证都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三是加大对检察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通过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报刊等媒介对检察听证案件进行公示,鼓励关注案件、关心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众申请参与检察听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检察听证,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检察听证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探索和推进云听证;充分利用新媒体、微传播等平台广泛宣讲检察听证好故事,传播检察听证好声音,激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司法的热情,帮助更多的社会公众“零距离”监督检察工作,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彰显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法律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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