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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 防止网络个人求助被私欲绑架

凌晨睡不着的你,在微博点开了热搜榜,无意中在某个话题下看到有人在为自己的孩子求助,点进去看到求助信息、治疗照片以及日常记录,你会不会也心生怜悯,毫不犹豫地点击筹款链接献上自己的爱心?这是近日一名网友的真实经历。但更为戏剧性的是,就在网友想要进一步帮助对方时,却发现自己无论私信还是评论都操作不了。(据5月24日红星新闻消息)

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公益慈善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与此同时,网络个人求助也应运而生,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建立更是极大地增强了救助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让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加入到“疾病相扶、解囊相助”的行列中。但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一直不断,网络个人求助不仅存在诈捐造假、炒作营销、靠推广链接获利等乱象,而且平台审核筛选能力不足、捐助者无法辨明求助信息的真实性、监管机制缺位等问题也成为了压在善良公众心上的一块重石。

当网友的爱心被过度消费后,谁又应该来为此埋单?

作为互联网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网络个人求助不仅关乎患者及家庭的利益,也关乎社会公众对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具有公益性的,受益对象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老年人、儿童等某类特殊群体;而后者是具有私益性的,受益对象是特定个体或家庭。慈善法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具备公益性,受益对象不能是特定人群。基于此,带有私益性的个人求助并不受慈善法规制。但个人求助仍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规制范围内。网络个人求助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有关条件,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求助者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筹款行为,还会涉嫌诈骗罪,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个人求助为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保留了一个私力寻求救济的渠道。如何让它更好地发挥正向作用?这需从优化配置平台监管入手。一方面,紧紧围绕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这个中心构建监管制度,以增强平台的审核筛选能力、建立风险提示和信息公示机制作为事前预防,以确保求助信息的真实准确、加强求助者与捐助者的过程沟通和结果反馈作为事中监督,以搭建平台与执法司法机关的联系机制作为事后补救,从不同阶段对整个过程予以监管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在民法典赠与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借鉴慈善法中对于慈善募捐的相关规定,对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义务予以设计和规范,如审核个人求助者的申报材料、接受网络与社会公众监督、协助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义务,以更好地发挥平台经营者作为第三方机构在网络个人求助中的积极作用。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种植根于公众内心深处的道德良知让网络个人求助有了源头活水,就不能任其枯竭或受污染。扶贫济弱而不是满足私欲,这是慈善事业的应有之义,也是人性本善的良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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