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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多位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集萃 多位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应扩大规避技术措施入刑范围

2020年著作权法直接纳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技术措施的定义,导致防止未经许可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接触控制措施”和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被排除出保护范围,导致难以对计算机程序提供有效保护的后果。在再次修改著作权法之前,对此问题只能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对技术措施的扩大“解释”加以解决。2020年刑法规定规避技术措施入罪的用语在字面上未纳入对技术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导致大大缩减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使该条款基本失去意义。应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相同用语之间的关系,将刑法中的用语解释为涵盖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

集萃 多位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莹:

高额罚款责任不得优先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制度。在双罚制下,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将是高额罚款执法的重点对象。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顾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法制责任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时,均应遵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建议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将行政高额罚款纳入其中。

集萃 多位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燃:

立足数据规则构建可靠性审查机制

大数据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革新。相较于传统证明,大数据证明具有超越人类主观经验的智能化特征,并从物理空间转向数据空间,从侧重逻辑的因果关系转向侧重数理的因果关系,从面向过去的证明转向涵摄未来的证明。数据、算法及法律程序是影响大数据证明可靠性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数据法律层面的错误及样本不全面,算法模型不准确及不公正,法律程序不透明等。对此,可构建基于数据规则的可靠性审查机制。数据层面,应加强法律数据真实性判断,保证数据的全样本。算法准确性层面,引入算法同行评议机制,保障算法适用情景的匹配性;算法公正性层面,选择多元化数据集、识别替代性变量以及审查模型偏见。法律程序层面,建立算法开示程序、大数据证明结果排除规则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制度。

集萃 多位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晗:

密码技术运用需要重构解密义务

密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关涉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权利,也关系到新一轮信息化建设的底层技术架构。随着密码法正式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新的加密技术规制框架,将会促进密码在日常网络行为中的使用。这在通过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在密码普遍使用之后,密码技术及其规制的发展,将会影响到个人信息保护中法律对于去标识化和匿名化的判断;另一方面,在用户和平台更多使用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后,公权力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而获取加密信息的需求将会与个人涉及信息的基本权利产生更大的张力,因而需要在新的语境下厘清个人自解密义务和网络运营商协助解密义务的具体程度。

(以上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家》《清华法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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