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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用气枪猎杀野生鸟类,获刑加赔偿

正义网衢州5月20日电(通讯员郭晓祝昭霞)近日,由浙江省常山县检察院提起的江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常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江某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10月,江某闲来无事在朋友家玩,无意中看到朋友家里有一把气枪,勾起了他想打鸟的猎奇心,于是立即借枪回家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发现还缺少了气瓶配件,于是他又从网上采购到所需配件。11月4日下午,江某带着调试好的气枪,让另一个有车的朋友带他去打鸟。因为当地禁猎,为了不被人发现,他躲在汽车后排,时不时从车窗缝里伸出气枪,打几枪就换个地方,最后在常山县金川街道胡家淤村中淤路段猎杀1只野生鸟类。江某刚把猎获物捡到车上,还沉浸在“收获”的喜悦中,就被公安民警迅速抓获归案。

经鉴定,江某非法捕猎的鸟类为珠颈斑鸠,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用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

承办检察官认为,江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用气枪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及时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江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江某本次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又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量后提出了对江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予以采纳。

“我要和家人朋友一起参与保护野生动物,为保护家乡生态环境多做贡献……”江某在法庭上幡然悔悟,并当庭宣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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