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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侵吞税款870余万,背后还藏着一条“自洗钱”犯罪线索……

正义网滨州5月13日电(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张烽)“短短两年多的时间,被告人王小平(化名)利用在税务局工作的便利,侵吞税款高达877万余元人民币。该案也是滨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获判的首例职务犯罪领域‘自洗钱’案件。”5月12日,谈起王小平贪污、洗钱案,山东省邹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朱翠非常感慨。

2022年4月27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以王小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以王小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小平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故意制造故障私收税款

被告人王小平,1992年2月出生,劳务派遣雇员。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他在某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不动产交易窗口工作期间,发现了一个“发财”的机会。

在征收税款中,王小平发现某些程序上存在漏洞,便产生了“歪思邪念”。他在为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办理纳税业务时,故意制造POS机刷卡故障或以其他理由向纳税人谎称无法缴款,而由其代纳税人缴纳税款,让纳税人将税款转入个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或收取现金。

经过以上操作后,王小平又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违规适用减免政策,将不应当减免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选择为应当减免上报,或者对已经采集的税务申报信息不予保存,仅为纳税人向国库转缴部分税款。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小平侵吞税款人民币共计877万余元。

“钱生钱”牵出“数罪”

经审查,截止到案发,被告人王小平使用贪污的赃款购买银行理财高达480余万元,另花费300余万元购买房产2套,花费67万元购买高档越野车一辆。其中,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小平购买银行理财、余额宝理财金额共179万余元。

2021年6月,被告人王小平迫于压力,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本案案发。因案情重大,邹平市监察委员会商请邹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王小平涉嫌贪污罪一案。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朱翠发现,王小平贪污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经审查赃款去向,发现王小平有使用赃款理财的行为,可能涉及洗钱罪,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线索,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以王小平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2021年9月24日、11月2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以王小平涉嫌贪污罪、洗钱罪移送起诉。

经公检两家协作配合,共同取证,查证王小平贪污款项去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支付300余万元全款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落户在他人名下。二是使用贪污的税款绝大部分用于余额宝、微信理财以及银行不定期理财和定期理财。三是资金在微信和银行账户之间划转理财后,又赎回67万余元支付购买轿车一辆,落户在他人名下。其中,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部分理财行为和买车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涉及自洗钱行为。

层层把关认定犯罪性质

2021年11月4日,邹平市检察院以王小平涉嫌贪污罪、洗钱罪,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小平使用自己名下账户理财、购车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王小平使用赃款的行为认定洗钱罪也提出了异议。

针对提出的异议,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咨询研究该领域犯罪的知名法学专家。另一方面层报市、省检察院,并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该犯罪行为构成洗钱罪。

该案本身具有“贪洗合一”的作案特征,王小平用个人账户接受侵吞的税款后,使用自动理财功能进行余额宝、微信理财,后不定期将余额宝理财、微信理财流转至银行,用手机银行操作再进行定期理财、不定期理财,短时间内实现了大额资金的流转。

综合治理强化警示教育

“办理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通过一个案例传导法律要义和精神,实现对公众的普法宣传,培植人民群众的反洗钱理念。”承办检察官朱翠说道。

本案在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向某银行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反洗钱监管力度,如要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大额资金交易、可疑资金交易和客户身份信息明显不符的及时报告等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向王小平所在单位发送检察建议,要求涉案单位在完善制度设计、人员管理的同时,以王小平贪污、洗钱案为契机,加强教育学习,通过以点带面,扩大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外,针对重点领域如贵金属交易场所、社会组织、房地产、会计师及其他存在较高风险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或行业,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宣传,严格落实反洗钱监管规定等等。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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