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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这些用语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拟被认定为“哄抬价格”。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将一直持续至5月18日。

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等行为,如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也同样会被认为是哄抬价格。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哪些哄抬价格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经营者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将加强价格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同时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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