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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容错纠错激励担当作为——市纪委监委发布容错纠错政策解读“十二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树牢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鲜明导向,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放开手脚、敢闯敢试、攻坚克难,市纪委监委近日对开展容错纠错的有关要求进行梳理,形成政策解读“十二问答”,用于指导推动各级党组织执行落实好容错纠错工作要求,以精准容错纠错,激励担当作为,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凝聚强大力量。

一、什么是容错纠错?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不予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问题、正误纠偏。

二、什么是“三个区分开来”?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容错纠错要遵循哪些原则?

坚持事业为上、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纪依法、坚持容纠并举。

四、容错纠错适用于哪些对象?

容错纠错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公职人员。对各级非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五、符合哪些情形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1)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加压奋进、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

(2)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方面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失误错误的;

(3)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的;

(4)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等工作中,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

(5)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等工作中,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存在一定程序瑕疵的;

(6)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错误的;

(7)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工作中,主动担当涉险、临机果断决策,出现失误错误的;

(8)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立足全局利益、积极打破僵局,出现失误错误的;

(9)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错误的;

(10)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或者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出现失误错误的;

(11)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精神的情形。

六、综合分析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是无心之失还是明知故犯、知错犯错;

(2)客观条件。是界限不明、探索攻坚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是先行先试还是急功近利、肆意妄为;

(3)程序方法。是临机决断、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4)性质程度。是开拓进取、担当尽责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失误错误还是无视规矩、违纪违法;

(5)后果影响。是推动工作、群众拥护还是阻滞工作、群众反对,是利于发展还是影响恶劣、损失严重;

(6)挽回损失。是及时补救、止损挽损还是消极应付、放任自流,是主动纠错还是漠视错误、坐视不管。

七、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具有本问答第五条所列容错情形之一,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1)没有违反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性规定的;

(2)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等规定的;

(3)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4)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具有本问答第五条所列容错情形之一,但不能同时具备上述所列情形的,可以视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八、哪些情形不予容错?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

(3)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5)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

九、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有哪些?

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怎样进行容错?

实行“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追责问责工作中,应当主动核实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程序。

作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认为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容错申请。

在容错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对是否符合容错情形作出结论,符合容错条件的,视情分别作出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不予追究责任处理,不符合容错条件且需追责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作出容错结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

十一、怎样进行纠错?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容错决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启动纠错:

(1)责任追究机关发现应当予以纠错的,通过向容错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责令限期纠正;

(2)容错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责任追究机关;因特殊情况难以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3)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予以容错的有哪些影响?

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在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

予以容错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影响期满后,应当对其综合研判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以及一贯表现,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不受影响。

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2020年3月,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复杂的形势和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的实际情况,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孙岐胜主持召开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花费集体资金25.15万元,集中购买一批口罩等防疫物资,用于社区工作者和居民疫情防控,但未按程序提交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表决。2020年5月,该批防疫物资的支出情况在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大会上予以通报并表决通过。

【点评】本案中,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两委”花费社区资金25.15万元购买口罩用于社区居民防疫,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研究表决,存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到位的问题,孙岐胜作为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负有主要责任。但考虑到该问题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防疫物资紧缺时期,古庙头社区“两委”为保障社区防疫工作正常运转,维护社区居民身体健康,主动承担组织购买口罩的急难任务,未召开社区党员、居民代表会议确有疫情防控需要的客观原因,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担当尽责,符合我省《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有关容错免责条件,经城阳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对孙岐胜实施容错,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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