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一审判决后,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上诉,为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周某贩卖毒品一案获改判,法院判决加重了对周某的刑罚。
2021年4月至5月,周某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胡某贩卖“麻果”30颗共计1.84克、冰毒9袋共计1.62克。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某如实供述了这7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办案检察官依法告知周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周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钟祥市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钟祥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1年10月,一审判决后,周某以“第7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未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钟祥市检察院认为,周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基础不复存在,应对其依法改判,遂于同年11月10日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3月1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钟祥市检察院抗诉的决定。近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贩卖毒品罪改判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