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丽水5月5日电(通讯员卢艳)酒驾肇事后,他为逃避法律追究,竟再度饮酒,企图混淆醉酒驾驶的事实,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浙江省龙泉市检察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月10日晚,王某在岳父家中吃喝了一听啤酒和若干白酒后驾车离开。晚上20时许,王某在倒车时与被害人停放在道路外侧的轿车发生碰撞,后王某驾车驶离现场,并在妻子经营的超市内再次饮用白酒。
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超市内将其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倒车时下着雨,没看到后面有车,以为只是撞到了树,所以才离开的。况且开车的时候酒精含量没这么高,只因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回来后就又喝了一点酒。”在检察机关讯问时,王某辩解道。
王某驾车离开时,究竟是否知道自己肇事,肇事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事后喝酒是为逃避刑事处罚还是因心情不好借酒消愁?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做了一个实验。在一个与案发时雨势相当的夜晚,办案人员来到肇事现场,通过驾驶王某肇事车辆,还原车辆行驶路线,模拟案发时倒车过程。
多次实验均证实,无论是通过车辆中控台处的倒车影像、右侧后视镜、驾驶室顶棚处的后视镜,还是以在驾驶座上扭头直视的方式,均可看到后方停着的是白色轿车,而非树木,这也足以证明王某在肇事时应当知道自己撞上了一辆车。
“对这个侦查实验结果,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面对检察官的质问,王某一下慌了神,立马改口,承认其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因害怕酒驾被查,所以没有下车查看,而是选择逃离现场。
此外,王某及其友人的言辞证据也表明,当日王某原本打算去事故路段附近的一家超市,但相关监控轨迹显示,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调转方向驶离现场,去往其妻子所经营的超市并饮用了白酒,该异常举动及其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辩解,表明王某二次饮酒的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龙泉市法院采纳了龙泉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