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回事,这份案卷中受处分人员竟然没有签字,当地的纪委书记是干嘛的?就这样交上来给我们审理了?”在“乡案县审”工作中,我和同事翻阅着某镇送来的审查卷,看到被审查人签名处都没有签名,气不打一处来。
打电话问了该镇纪委书记,说是当事人林某态度非常坚决,一直拒绝签字,找了几次都没用,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据介绍,林某是该镇某社区一名老党员,在社区居委会工作近20年,历任副主任、支书、主任,2021年村“两委”换届时,因为年纪偏大退出竞选。2009年,林某介绍本屯因违法行为被判过刑的村民黄某入党。2021年,黄某违规入党的行为被发现,作为介绍人的林某因此被当地纪委立案审查。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与林某见面,当面做思想工作,或许能让他从心里接受组织的处分,以便尽快办结这个案件。
“您好,我们是县纪委的工作人员……”见到林某向他表明身份后,我直切主题:“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员介绍入党是违纪行为,你清楚这个规定吗?”
“领导,我知道,但我只是一个介绍人,没有决定权,最终还是由镇党委审核的。”林某摆出自己的理由。
“作为基层的干部,你得替党组织把好发展党员的第一道关口。你和黄某是同屯人,是清楚他的违法事实的,可你不但不如实向组织汇报,还介绍他入党,你对自己的行为如何认识?”
“我觉得那只是小事,并且隔了那么久,现在组织动不动就对我立案审查,作为一名为基层群众服务将近二十年的老党员来说,我觉得委屈……”说着说着,林某竟然控制不住哽咽起来。
看到他这样子,我明白了他拒绝签字的主要原因。我想,那就让他诉诉苦吧,说出来他心里也许会好受些。
原来,林某这次被立案审查已经是“三进宫”了。第一次是2019年,在自家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并获得了11000元危房改造补助,他被党内警告并退出违纪款;第二次是他在担任社区支书兼主任期间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多户农户获得危房改造补助款,2020年他被党内严重警告,第二次他觉得处分过重了。如今他又被立案审查,他觉得组织对他这样一位农村基层干部的问责过于严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因此第二次时你被加重处分是符合规定的。”我对林某解释道,他一下子不说话了。
看到林某态度似乎有所转变,我趁热打铁:“你作为入党介绍人,要替组织把好质量关,不得向党组织隐瞒发展对象的违法事实……你在居委会工作近二十年,但功不能抵过,你的违纪行为也必须要追究……敢于承认错误,接受处理,也是担当的一种体现……”
“感谢纪委同志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肤浅和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我决心坦然面对,配合组织审查,接受组织处理。”两个多小时的交谈,林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并表示主动配合新一届居委会做好本屯的工作。
“我发觉我们做思想工作要给当事人诉苦的机会,只有打开心结,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新来的同事陆艳凤深有感触。(宁明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