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晚报
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林俊受贿案,对被告人林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等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
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俊利用担任自治区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钦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代检察长、检察长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好处费共计折合320万元。
被告人林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林俊受贿时间长,次数多,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酌情从重处罚。林俊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有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林俊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