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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明确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4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分别于2010年5月、201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在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及政法机构职能设置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共85条,包括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共对6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其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欺诈发行证券案等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他17种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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