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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乐场游客人身安全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五一”小长假临近,各地游乐场所将迎来大批游客,这些法律问题要搞清——

游客人身安全受损,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游客在遭受第三人伤害的同时,游乐场所本身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那么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游乐场所提供的设施是安全的,并且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游客因自身疾病,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游客要承担责任。

●游客不会因为签署了游乐场所提供的免责声明就丧失了追责的权利,要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责任判定。

游乐场所给众多游客带来无尽的乐趣和美妙的回忆。“五一”小长假临近,各地游乐场所又将迎来大批游客。而随着游乐场所的火爆,游客人身安全也成为了热点话题。

游乐场所对游客安全应该承担哪些义务?游客自己又该注意些什么?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从法律角度解析游乐场所的安全责任问题。

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媛媛表示,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游乐设备是否符合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园区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游乐设备有无定期维护、游乐场所是否尽到明确提示和警示义务、出现紧急事件后游乐场所有无对游客进行紧急救助、采取救援措施等方面。她进一步指出,游乐场所使用的游乐设施如果出现问题,游乐设施的生产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任媛媛还指出,游乐场所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以赔偿为主,“如果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游客在遭受第三人伤害的同时,游乐场所本身也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比如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到位,那么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杜江涌表示。

那么,如果游乐场所尽到了各项安全保障义务之后,游客人身安全仍受损,游乐场所是否应担责?

“如果游乐场所提供的设施是安全的,并且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游客因自身疾病,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游客要承担责任。”杜江涌表示。“游乐场所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对游客进行一定的补偿。”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硕补充道。

针对有些游乐场所与游客签署相关免责协议,要求游客自担风险的情况,张硕告诉记者,“免责声明只是对娱乐项目危险性的一个提示、警示,并不是说只要游客签署了免责声明,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任媛媛也持相同看法,“游客不会因为签署了免责声明就丧失追责的权利。要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和具体侵权或违约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责任判定。”

《新法制报》曾报道这样一则案例。2015年4月,赵女士带着5岁的孩子到一家室内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前,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告知要在一份书面声明上签字。书面声明上表明:家长必须在游乐场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没有家长陪同而发生任何事情,均与游乐场无关。当天中午,孩子在游乐场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孩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赵女士将游乐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3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首先,游乐场已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进入游乐场所内陪同小孩,所以对于孩子受伤一事,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其次,孩子从方形台上摔下受伤,与游乐场内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关,游乐场应负次要责任,不能因签署过免责条款而免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游乐场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严防此类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曾下发《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进行处理;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冒险经营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切实提高经营管理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

专家们也表示,避免游乐场所事故的发生要靠各方合力推进,特别是游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游客要更加注意。

“游乐场所要把好入口关,必须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要把好安全关,人员配备需齐全,应急预案要完善。游客应该配合游乐场所的要求,不能任性而为,才能有效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杜江涌最后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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