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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生,你可知罪?

上海新江内燃机厂公寓负责人张喜生侵吞政府防疫保障物资,目前正接受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4月27日,据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消息:上海新江内燃机厂公寓负责人张喜生侵吞政府防疫保障物资,目前正接受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此前,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4月25日消息,宝山区张庙街道发布情况通报称,4月24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举报,云南捐赠宝山区的物资被售卖至静安区临汾路一小区,居委已报警。接到有关舆情后,张庙街道协同区公安、纪检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日前,云南省曲靖市向宝山区捐赠了一批蔬菜农产品,由娃娃菜、莲花白、西红柿、小瓜、玉米、香葱六类农产品组合装箱,每箱6.5kg,合计 7692箱,共计50吨。经区防控办物资保供组研究决定,将该批捐赠物资分配给张庙街道。张庙街道结合长租公寓租户物资短缺、多次求助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该批物资具体分配方案,将该批物资免费赠送给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长租公寓租户等困难群体。4月22日凌晨,该批物资送达后,街道派专人将该批物资分送到各点位拍照签收。截止4月23日,该批物资全部分配完毕。

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接受捐赠的新江内燃机公寓(原厂停产,改建为公寓)负责人张某(男,50岁)在收到190箱捐款物资后,没有按要求分配给公寓内租户,私自将该批物资转卖牟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张庙街道表示,本次事件反映出该街道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管理还存在漏洞,给个别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为此,特向广大市民表示诚挚的歉意。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捐赠物资发放管理流程,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衷心感谢广大网友的监督和支持!

张喜生,你可知罪?

发放保供物资失职渎职!上海3名干部被问责

日前,上海市纪委监委对在保供物资采购发放中失职渎职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上海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杨成,社区党群办主任欧阳智在负责发放兄弟省捐赠的蔬菜礼包过程中,对部分蔬菜礼包未及时发放导致腐烂毁损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郇秀志对兄弟省捐赠的蔬菜礼包部分被不法分子乘机倒卖负有责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郇秀志、杨成、欧阳智3人均被责令停职检查,并被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上海市纪委监委指出,当前,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社会面清零的攻坚阶段。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职责,做到“抗击疫情推进到哪里,监督保障就跟进到哪里”。截至目前,全市已追责问责38人。

市纪委监委强调,生活物资供应保障事关基本民生和抗疫大局,意义重大、不容有失。近期,市纪委监委部署开展保供物资采购发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各区、街镇、村居和相关单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做好物资保供工作。对存在利益输送、失职渎职和作风问题的,一经发现,要坚持“从严从快”原则,严肃追究、彻查到底,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惩治“大礼包”腐败,真正把政府保供这件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倒卖抗疫捐赠物资该当何罪?

据光明网报道,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当前上海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民生问题也一直备受各界关注,而此时还有人倒卖捐赠物资,影响之恶劣可想而知。不过,由于捐赠物资的特殊性,上述案件如何追责值得讨论。

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捐赠物资属于慈善财产,应由接收善款的慈善组织、机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支配使用。在目前全民抗疫的紧急形势下,由政府统一调拨使用捐赠物资无疑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具有合法性。

事实上,针对抗疫捐赠物资的支配使用,在上海举行的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也宣布过:市政府制定了生活物资的管理规范,落实专班、专人做好各省区市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和派送等工作,制定了五个一的清单包括信息清单、收发清单、证件清单、感谢清单和保障清单,对于捐赠的生活物资一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让生活物资进入到最需要的小区机构,并接受大家的监督。并根据《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这样一来,此次由云南赠予上海市宝山区的抗疫物资,应该由上海市宝山区政府作为管理和支配使用人,宝山区政府有权决定将该批物资免费赠送给长租公寓租户等困难群体。同时,该批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具有“公共财产”性质。

而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受捐赠对象的公寓负责人,虽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在本案中是受宝山区政府的委托分发捐赠物资,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此,《刑法》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也就是说,张某具备了刑法为其拟制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

再从张某的行为特征来看,张某在收到190箱捐赠物资后,即成为该批捐赠物资的临时占有人。其随后擅自将这些捐赠物资倒卖牟利,就是将本该发放给特定对象的物资转化为自己所有,这是典型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行为特征。因此,本案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托的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发放捐赠物资的职务便利,通过倒卖的方式侵吞捐赠物质,符合《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

上海抗疫仍处于紧要关头,对乘疫情之际中饱私囊者必须严惩。此时加强刑法的适用,并不是要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而是要真正发挥刑法应有的惩罚与保障功能。毫无疑问,依法惩治犯罪也是对民意最好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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