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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评 员工羡慕别人“按时发工资”就开除,涉事公司得了哪些“病”?

“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

“二人不服从管理,一人曾拿错给老人的药。用乱发朋友圈这个理由开除,本意是为她们着想。”

4月21日,河南睢县的张女士在网上发文称,因自己发了条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一位同事评论“我也羡慕”,两人竟被一起开除。做出如此奇葩的开除理由后,涉事公司发出的上述一系列荒谬言论更加让人咋舌。不难看出,这家涉事公司生了“病”,而且“病”得不轻。

涉事企业生了“职场霸权病”。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很显然,“羡慕按时发工资”很难归入以上任一情形。又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该事件中,涉事公司只因朋友圈的一句“羡慕人按时发工资”就单方面开除员工,拿“工资拖一下很正常”“开除理由虽荒谬,但本意为其着想”等作回答,难道不是得了“职场霸权病”吗?

涉事企业生了“独断专行病”。用人单位动辄开除员工,实属荒谬,即使辞退也应有相应的流程,而涉事企业是否有相应规章制度?开除流程是否有理有据?根据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该事件来看,涉事公司明显没有保障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是任性、独断,只因一句“温婉的提醒”便将员工开除,视劳动法于无物,不是生了“独立专行病”吗?

生“病”还需及时医治。4月22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称,已对该案展开调查。同日,据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员工工资已结清,但未得到经济补偿,已对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当地劳动部门对该事件的迅速介入值得点赞。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提醒,调查不可就事论事、浮于表面:相关劳动监察部门不仅要深入查证一下该公司是否有“恶意拖欠工资”、“单方面违法开除员工”等违法问题,更要彻查一下涉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惩罚制度是否违法?是否还存在其他劳动侵权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查治已病也要防未病。当下,企业员工拿钱不敢维权、没钱更不敢维权这一现象屡见不鲜,追根溯源,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员工的法律意识单薄,缺少维权意识。希望当地劳动部门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能动履职,积极主动地去属地企业走访调查,查看企业是否有管理制度不规范、不按时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使用童工等问题,及时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及时纠错,帮助企业建立好相对完善的用人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企业对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性,将“职场霸权”、“职场专断”等病症囚禁在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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