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我国个人养老保险制度以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形式正式落地,可以说正式开启了中国养老金融的新阶段。
就整个养老体系而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三支柱体系得到增强和平衡,对我国整体的养老服务能力能起到提质扩容的作用。就个人而言,在家庭的金融资产组合的安排中多了一个新的选择空间。多了选择的可能就具有实实在在的价值。个人和家庭通过个人养老的资金安排可以减少当前的税收负担,也能强迫自己有规律地长期储蓄,使得个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和家庭的代际资金安排更加平滑,老年生活更加宽裕。
其次,对中国的金融市场来说也是一个重大利好。尤其对商业银行来说,个人养老账户要落实到银行办理,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扩大客户基础、提升客户服务深度、促进产品创新的大好机会。可以预计,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这个渠道提高获客量、减少获客成本。对公募基金而言,长期稳定收益类的产品需求将会提高。而且,可以预见,公募基金将会开发专门满足个人养老账户要求的针对性产品。这些产品甚至可能需要比较彻底的创新,这会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范围经济效应。更重要的是,如果个人养老保险充分发展起来,将会为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积累最为珍贵的长期资本。国际经验表明,养老金融的长期资本具有更大的耐心和耐力,能成为推动科技前沿进步的重要金融动能。
国际经验表明,个人养老金融发展的核心动力是个人能得到的实惠有多大。个人的金融资产组合的安排本质是在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只有当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确实比其他金融产品带来更多的实惠的时候才会有真正的、持续的发展。决定个人养老保险的实惠程度主要有三个因素:缴费上限的额度有多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多大和账户余额支取的灵活度有多大。
目前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是一个高站位的指导性意见。这个意见可以说是我国商业养老体系布局和探索多年经验的一个阶段总结和对今后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意见中对额度的规定已经明确。明确的额度是符合条件的个人缴费上限是每人每年12000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家庭4.94亿户。根据我们的研究,中国城镇和农村家庭的商业保险参与率混合平均大约在15%左右(石晓军、杜宝瑞,2022)。考虑到个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的吸引力,以30%的参与率,户均1.5人购买来计算,这个市场的规模大约为2.5-3万亿。如果这个规模能实现,那就直接是第二大险种。从总量上来看,这个上限的设置,在目前的国情下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意见对灵活度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灵活度其实在老百姓的考量中占有很大的权重。最简单的,即使在这个个人养老账户中购买商业银行的定期储蓄,也会考虑丧失支取的灵活性和最终得到的税收优惠之间哪个更合算。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账户中积累了20万,而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之前急需20万的资金。如果不能支取,只能去借。那借款的成本就是丧失支取的灵活性的机会成本。可以说,支取灵活性很多程度上制约这个个人养老市场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愿意缴纳的数额。这个影响在今后如果逐渐放开额度的时候会更加凸显。因此,我认为适应目前已经规定的这个灵活度要有配套的接续制度安排,以保证个人养老账户的必要流动性。
意见为税收优惠力度留下了政策空间,目前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这个当然一方面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特别是涉及到个人税收的制度,需要完成法定程序的原因。但从我国之前推出的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税优健康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情况。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能和不同的人群的根本需求相匹配。对收入较高的人群而言,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够减税的额度。而收入较低的人群关心的是税率的优惠力度是否合适。甚至出现中低收入人群当前适用税率和政策规定的支取阶段税率(7.5%)倒挂的现象。新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缴纳阶段的投资收益如何征税?这个问题变得特别重要的原因是意见鼓励个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承担能力在更广的金融产品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
总结来说,缴费额度、优惠力度和支取灵活度是决定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三个关键维度,它们之间显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难以做到三个方面都如人意,也就说是个人养老保险的“不可能三角”。
石晓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