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日报
■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 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保障
■ 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创业 ■ 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26条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分配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疫情防控任务重的8个边境县(市、区)每县不少于300万元的倾斜支持,其他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给予每县不少于200万元的倾斜支持;各县(市、区)选准1—2个主导产业开展规划,每个可安排30万元以内资金支持;年内重点地区的脱贫户、监测户,对按放贷规定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10万元贷款的,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创业。对前往区外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最高可按8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提高到1000元/人/年;对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给予200—500元/人/月的劳务补助;给予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6500元/户;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帮扶车间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做好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确保设施用地指标只增不减,可安排衔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蔬菜设施大棚等设施进行最高可达建设成本50%的奖补;对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进行补助,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30元,脱贫户、监测户补助标准最高可达180元;对符合条件的“广西好嘢”数字化产地仓,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已脱贫的贫困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农产品产地冷库建设的,按投资额的30%—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补,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以配套补足不超过总投资的50%给予合作运营企业奖补;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给予减免道路通行费。
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和双季稻补贴分别于4月15日前、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发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桂惠贷”,实际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上一年度同类型金融机构、同类型客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减去2个百分点;免除全区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县级财政补贴,推动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防返贫救助保险;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按照2.5万—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五类”群体和不属于“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分别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