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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追缴,办案与治理都很重要

【案情介绍】2021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一家企业走访时,企业负责人问:“为什么我们企业每年都要交几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有的企业却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这句话引起了检察官注意。通过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检察官发现,按照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申请缓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属于国有财产。

经调查,该院发现辖区部分企业未依法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符合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情况,遂依法对负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责的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及西陵区分局未依法履职行为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2021年4月,该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及西陵区分局严格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责,并督促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履行申报义务。两家税务机关高度重视,部署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同时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联合市残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截至目前,宜昌市共有用人单位8730户(次)进行了补充申报和缴纳,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50余万元,有用人单位7646户(次)依法履行了零申报义务。该案入选湖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推介案例。

(本报记者蒋长顺通讯员张志谭)

【评析】该案是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结合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避免了国有资产的大额流失,而且通过督促申报减免为相关市场主体顺利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是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探索。

第一,准确把握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检察公益诉讼自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大多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办理的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本案在调查核实期间也有过该案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办案人员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待业(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等。不缴或者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纳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第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应与检察履职相结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该注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不仅依法追缴了相关企业欠缴的650余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避免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同时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的宣讲,督促符合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免缴申报义务,解除了其后续发展的后顾之忧,达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

第三,要避免就案办案,积极参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并没有局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追缴问题,而是积极探寻大量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原因。通过深入调查,检察院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未按期申报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对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不免除申报义务认识有偏差,导致未按期履行申报义务;二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管理等原因,企业效益低下,无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因未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部门预算,导致无资金缴纳;四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涉及用人单位多,但税收征管系统无法实现系统自动比对,客观上导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出现。针对上述情况,检察院建议税务机关加大法律政策宣讲力度,同时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税务机关采纳检察建议,主动与残联加强配合,坚持线下线上同步,通过开展面对面辅导、网络直播、微信互动等多种形式,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宣讲全覆盖,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因不知晓政策造成未按期申报免缴和未按期申报缴纳问题。

(点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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