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作为泥工却从事木工作业,导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其自担30%的赔偿责任。
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居民曾某承接广西贵港市某村古建修复工程后,雇请金湖街道办事处村民陈某在其工地从事泥工工作。2021年4月2日,陈某在使用电锯切割木板时,不慎将自己左手中指割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陈某要求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约12万元。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未取得木工操作证书,在没有他人指示和安排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木工工具切割模板,属于违章操作。原告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伤害,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陈某作为泥工却从事木工作业,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有重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及原、被告各自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原告自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