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宁公安消息,浙江海宁“4·2”疫情零号病例姜某某,男,51岁,在海宁市无固定住址。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立案侦查。其在海宁市轨迹如下:
3月30日,海宁火车站广场、西山路、文宗路、勤俭路、工人路、紫阳街。
3月31日,西山路527烤吧门口、紫阳路、西山路、卡森广场步行街、东方商厦附近、工人路、沙泗浜小区、芙蓉直街西侧60号、芙蓉直街公共厕所。
4月1日,芙蓉直街西侧60号、工人路、太平弄、水月亭路、人民路、海昌路、海马路。
4月2日,海马里小区、海昌路、海马路、人民路、水月亭路、西南河后街、长埭路、芙蓉直街、工人路、沙泗浜小区一带。
4月3日,芙蓉直街西侧60号、沙泗浜小区、河东路、水月亭路、赵家漾路。
4月4日,水月亭路、赵家漾路、硖石路、东山路、建设路、硖西路、工人路紫阳路、建设路西山公园门口、硖仲路、双学路、双联路、金利路、双宏路,市外。
4月5日,海宁海昌街道-桐乡屠甸交界处。
4月6日,5:00被管控。
海宁公安提醒,姜某某在上述活动轨迹中的主要行为系流浪乞讨,如与此人有近距离接触的,请立即停止活动,避免与他人接触,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向所在村(社区)、单位、宾馆(酒店)报告。
(总台记者王建帆叶海春林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