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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施行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有关教育督导方面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促进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

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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