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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建设!云南三部门印发《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发布

为推进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

建设运行与管理服务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近日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

《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聚焦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能源、生物医药、旅游文化等产业领域搭建基层产学研平台。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专家站设站总量达到1000个左右,遴选500个左右服务成效明显的专家站予以经费资助,为基层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先开展服务、后择优资助”原则,符合条件的基层企事业单位经核准备案后即可设站开展工作,设站服务满1年工作成效明显的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管理办法》

详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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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鼓励引导高层次人才到产业领域和基层一线开展服务,助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专家站)建设运行与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站建设以高层次人才和县及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聚焦基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能源、绿色硅铝、烟草、有色金属、化工、钢铁、新材料、新能源电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健康服务业、旅游文化、现代物流、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搭建产学研平台,为基层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第三条专家站的主要任务是为基层重点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科技服务和人才培养,促进科研成果在基层转化应用,培育基层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第四条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专家站设站总量达到1000个左右,遴选500个左右服务成效明显的专家站,予以经费资助,激励专家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快知识技术和科研成果向基层转移转化,推动基层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设站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设站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乡村基层组织。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费投入稳定可持续,具有支撑科研创新或技术转化的平台载体,能为专家进站工作提供保障。

(三)与专家应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目标、任务、职责、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权利义务。

第六条设站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专家领衔、团队支撑、单位结对帮扶”原则,专家应具有较强的服务基层意愿,具备设站单位所需创新技术或相应科研成果;专家团队具有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协同创新能力;专家所在单位具有结对帮扶意愿和条件。

(二)设站专家一般为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入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计划以及同层次省外专家人才优先设站;基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高超技艺的乡土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可不受职称和专家人才称号限制,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同意后,可申请设站。

(三)鼓励身体健康、入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计划的退休专家到基层设站开展服务工作。

(四)同一专家设站数量不超过2个。

第三章设站和资助

第七条专家站设站采取核准备案制度。

(一)安排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专家站设站申报通知。

(二)设站申报。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与专家共同提出设站申请,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三)初审推荐。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实地查看和咨询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对设站申请材料和设站可行性进行核实评估,明确推荐意见并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四)复审推荐。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设站情况进行复审,必要时到申请设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设站复审意见,经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五)核准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站设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核准备案意见,经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设站名单,并授予“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站牌。专家站站牌依据专家姓名等命名,注明设站专家姓名、设站单位、专家所在单位、授予单位、运行时限、设站时间。

(六)服务运行。经核准备案的专家站,在设站发文后1个月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签订《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任务书》及服务协议,完善工作规章制度,按服务协议开展专家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作用发挥较好的专家站择优予以经费资助,每年度组织遴选1次。

(一)资助条件

设站期满1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建设运行情况较好、工作成效明显、专家所在单位与设站单位联系紧密的专家站,可申请经费支持,择优资助。

(二)资助程序

1.安排部署。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经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专家站资助通知,组织开展资助工作。

2.申报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设站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资助申请,提供专家服务工作业绩材料等,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审核推荐。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资助材料和专家服务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核,明确推荐意见并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并提出推荐意见,经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遴选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年度资助计划,会同专家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提出资助专家站建议,报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资助专家站名单和通知,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受资助的专家站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期为3年。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开展服务活动的科研、培训、咨询、食宿、差旅等费用。

第九条享受经费资助的专家站按要求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经费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专家站资助周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专家站总结报告、经费决算书等材料,经县(市、区)、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资助经费有结余的,按规定程序退回。

第四章激励支持

第十条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设站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站,“万名人才兴万村”行动实施中符合设站条件的示范村可申请设站。

第十一条对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的专家站,参与研发人员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分配成果所得收益。对专家在基层领衔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由参与研发科技人员持有。

第十二条设站专家到专家站累计服务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或团队专家到专家站累计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视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可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可提前1年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引领专家服务基层作用发挥显著、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家站及设站专家所在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设站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省级人才计划、优先认定省委联系专家、优先推荐选拔专家人才项目、优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对设站资助期间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专家站,延长经费资助1年;科研合作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前景,且产业引领带动示范作用发挥明显、人才培养成效显著、项目可持续合作,需继续支持的专家站,经费资助期满后可申请新一轮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对专家站给予经费资助。支持各地、各设站单位和设站专家创新服务方式,可采取“设站单位立题、专家团队破题”等多种设站模式,探索建立专家服务基层“揭榜挂帅”、“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机制。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专家站考核评估制度,对专家站的建设运行、服务成效、资金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专家站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不参加考核评估的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运行情况。重点考核专家站制度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完成情况。重点考核设站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在科研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合作攻关、技术指导、决策咨询以及引领带动设站单位与周边地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重点考核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情况,主要对设站单位所在地区人才培养方面的培训、指导、支持等成效情况。

(四)专家服务情况。重点考核设站专家团队每年度深入专家站开展服务的时间、次数以及服务内容、事项、服务成效等情况。

(五)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考核专家站工作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及资金绩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考核评估程序:

(一)安排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专家站考核评估通知。

(二)自查评估。专家站设站满1年的,提交一年来工作情况报告,总结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作出自评等次。

(三)实地考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地考核评估,提出初评考核等次意见建议,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抽查复核。初评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40%。

(四)复核审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评情况进行复核抽查,提出复评考核等次建议,经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评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30%。

(五)综合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专家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过审核材料,提出综合考核等次建议,经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综合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20%。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站考核为不合格:

(一)申报设站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成果的。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基层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服务成效等达不到服务协议要求的。

(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四)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五)因管理不善导致专家站运行不正常,或服务基层工作反响不好、作用不明显,设站单位与设站专家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

(六)经考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专家站综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经费资助;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予以提醒;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在经费资助周期内的暂缓发放资助经费,限期进行整改合格后发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站;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站。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专家站服务期满终止合作的;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年度考核有2次不合格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开展专家服务工作的;应予以撤站。

第二十三条专家站撤站程序。

(一)专家站服务期满终止合作,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再继续开展专家服务工作的,按以下程序申请撤站:

1.提出申请。设站单位和设站专家提出撤站申请,在经费资助周期内的专家站,由设站单位提供经费使用财务结算报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核实审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实地复核与审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站申请撤站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享受经费资助专家站的财务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后,提出撤站意见建议,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3.复核审定。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撤站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申请撤站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撤站意见,经州(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4.核准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站撤站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撤站核准备案意见,经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撤站名单,因不可抗力因素撤站的收回专家站站牌。在经费资助周期内的专家站,停止经费资助。

(二)专家站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有2次不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撤站意见,经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直接撤站,并收回站牌。

直接撤站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对享受经费资助专家站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后,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经费资助周期内的停止经费资助。

直接撤站的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设站单位、领衔专家及团队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站。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设立专家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成,下设专家站管理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家站管理委员会及设站单位、设站专家、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协调运行的管理机制。

(一)专家站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专家站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发展规划及政策制定;指导专家站建设、运行、管理;审议专家站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党委组织部门职责: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领导专家站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家站建设运行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

(四)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家站经费资助保障工作。

(五)设站单位职责:负责协调对接设站专家,提供工作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六)设站专家及所在单位职责:设站专家负责会同设站单位制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6次或30天;解决设站单位重要关键技术难题1项以上,或转化应用创新技术或科研成果1项以上;培养培训设站地区专业技术人员50人以上。

设站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在项目、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与设站单位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州(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支持专家站建设发展。相关部门对专家站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平台建设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为基层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具备申请设站条件但缺乏专家资源的拟设站单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对接专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2022年起设立的专家站,相关经费资助按本办法执行。原设立的专家站,在经费资助期内的,经费资助按原政策执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按本办法执行;设站服务期满的,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家站,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经费资助,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4〕94号)和《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考核办法》(云人社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资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员:李文兵

编辑:郭晨泽姚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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