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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出台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本报3月27日讯(记者陈钰婷)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产业发展、检验登记和航行、游艇租赁、服务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多项制度创新。

《条例》放宽游艇登记主体范围。除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外,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也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登记。放宽进口游艇船龄限制。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5年。放宽游艇核定的乘员定额数。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29人。

《条例》指出,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促进游艇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艇监管服务一体化。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及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要具备夜间救援保障能力。

《条例》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履行公示服务项目、配备操作人员、建立救援服务体系、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等义务。

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省建成运营13个游艇码头,2289个泊位;登记游艇有效保有量1180艘,约占全国的18%;持有游艇驾驶证的操作人员5521人;游艇俱乐部及相关企业约755家,涵盖制造、维修保养、培训、销售、金融保险、运营服务等产业,产业链条基本完善。2021年接待出海游客超100万人次,同比增长49.8%,游艇租赁消费保持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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