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网络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比例越来越高,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也有了明确规定。当前,检察机关在运用电子数据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尝试通过阐述电子数据的具体应用,探索获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实现路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电子数据检验、获取。1.多维度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检验工作。无论是传统的静态电子数据取证,还是对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的分析,所针对的设备都是一维的,侦查人员和取证人员的思路也往往会被这些单一的检验设备所束缚。而大数据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综合情况进行分析,为犯罪嫌疑人画像,从而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人员展现多维度的取证方向。如,2016年,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行贿案件中,取证人员借助于大数据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热衷于网购,于是从物流信息方面找到突破口,随即又通过手机、计算机电子数据取证,最终固定了犯罪证据。
2.从大数据的预测结果中反推用户之前的行为。实践中,用户经常在浏览器搜索引擎中搜索一些关键字,就会自动被一些网上商城所搜集,如某网就是根据用户的搜索结果进行相关商品推荐。因此,电子数据取证人员可以运用这类大数据办理相关案件。例如,上海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就是通过分析一些商场向被害人前男友推荐的所有商品中可以用于制作毒药的相关信息,获得案件线索,从而侦破案件。
3.利用大数据提供的哈希集合以及云数据提升取证质效。在进行各类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取证人员往往难以区分哪些是正常文件,哪些文件进行了加密处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有目的地将重要数据做成类似windows系统文件时,就可能导致取证人员遗漏某些重要涉案证据。而通过大数据对用户的系统文件进行收集,形成常用的系统文件哈希库,取证人员就可以通过软件自动让文件和云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而快速找出可能存在问题的加密、隐写文件。
4.收集证据策略的改进。现场勘验电子数据证据的难点在于,按照流程对涉案的电子设备进行镜像的时间过长,从而导致电子数据勘验风险。如果转变这种思路,强调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时效性——直接对电子设备接入只读装置,在只读状态下进行勘验分析,通过快速查看的方式,就能发现一些诸如被调查人最近浏览的文件、删除的文件、特定格式的文件的应用程序,以及一些关机就可能导致丢失的数据等。此外,取证人员还可利用Python语言开发一些能够进行快速搜索的程序,这将提高现场勘验的工作效率。
5.关联电子设备的快速多维度分析。在检察机关开展的侦查、诉讼监督等相关案件中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所涉及的电子设备并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还包括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等相关设备。这些智能设备具有一定的直观可见性,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人员可以考虑在被调查人在场的情况下,快速查看并分析这些设备上的电子数据。通过对这些电子设备上展现的信息进行拍照、由被调查人进行辨认等方式转换成其他形式的案件证据。此外,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时还需要注意各电子设备间的关联性。如,被调查人利用手机备份软件将一些重要涉案信息备份到计算机中,尽管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被删除,但在计算机中的信息可能依旧存在。那么,取证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去分析被调查人的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硬盘等存储设备,从而较快地开展现场勘验工作。
大数据平台建设。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检验所能够依赖的数据库资源还不足,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仍旧任重道远。利用大数据分析电子数据相关案件的技术特点是依托海量的数据挖掘信息资源价值,海量数据是建设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大数据检验的基础。而目前省级检察院所拥有的数据量还不足以支撑大数据分析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全国各省级检察院的数据交换通道应当打通,形成以最高检为中心,各省级检察院为支点的数据互通共享模式。此外,用于支持电子数据工作的数据平台需要获取相应的接口进行数据融合汇聚工作。同时,在开展相关大数据的梳理、分析等工作时,要减少检察机关部分人员对开放数据用于电子数据分析的顾虑。此外,需要建立政策文件支持对敏感数据的发布与否进行规范,对于数据资源向平台发布的风险,梳理好权责,达到数据的真正互通共享。
合理利用行政机关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合理利用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同样,检察机关也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先前的执法活动中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比如,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利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器材拍摄到违法填埋废弃污染物的视频、图片资料,在执法过程中签批流转的电子文件等都可以进行收集,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提升电子数据收集设备性能。通过利用高性能电子数据收集设备提高电子数据收集的效率,减少电子数据收集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具体可以通过为取证主机配备高速的处理器、大容量的内存、读写性能极强的固态硬盘以及稳定供电的USB接口等,减少收集和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时间。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凤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