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诉源治理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办案方式。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是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一项改革工作,也是检察官发挥主导责任,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将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相结合,有助于检察官作出正确的决定。
司法办案要注重诉源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对抗,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理应将诉源治理贯彻其中,为此,需要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有时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这不仅仅意味着行使权力,更意味着履行义务,就需要发挥检察官的主动性。例如,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邀请值班律师参与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和谅解工作。能动履行主导责任落实到位,就有助于分流案件,尤其通过“从宽”的不起诉处理,实现诉源治理。
依法主动落实认罪认罚案件主导责任
无论是侦查权还是公诉权、抗诉权的行使,检察权均具有开启新诉讼程序的特点。作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检察官应积极履职,能动司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权的服务、保障功能正是基于其积极能动的权力性质而得以彰显。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勃兴,“诉讼爆炸”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诉源治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检察官能切实履行协商、主持调解、促成谅解等主导责任,不但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和息事宁人,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从宽处理,节约司法成本。为了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此,检察官应当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主导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应当恪守客观义务。检察官越客观,越能赢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信任,越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诉源治理的效果就越明显。
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此,该退回补充侦查的一定要退查,经过退查补充证据材料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应果断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是检察官依法主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主导责任的体现。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注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把握,按照“存疑有利于被追诉人”的精神审查起诉。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刑事司法由对抗走向合作,惩罚性司法理念转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这要求检察官的思维理念和行为方式都要发生转变。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融入诉源治理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诉源治理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可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发现问题,向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建议,以此减少类案的反复发生,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这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表现,也是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办案方式。
当前,需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注重提高检察建议质效,将检察建议的提出及采纳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当中,督促检察官增强在办案中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收到检察建议的单位应就落实整改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反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拒不落实检察建议内容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该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处分。如果检察建议书内容简陋,论理不充分,就会影响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检察机关制作检察建议,应当详细论证、充分说理,对应当引用的法条不能省略。同时,建议书还应明确整改的期限,乃至定期向检察机关回复进展情况。
以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契机,有效行使不捕、不诉决定权
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面对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司法理念更宜体现谦抑慎刑。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应通过每一个案件认真贯彻落实,以便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2021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202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不捕不诉率上升,诉前羁押率下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并将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谅解作为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开展电子手表、非羁码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试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创造了条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独立的“社会危险性”证据。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价尽可能采用量表的方法进行评估,以实现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便是对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仍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羁押措施。
此外,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能动作用和主导责任,尚需要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不捕、不诉案件应当予以正向奖励。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考核,可以考虑将检察官当面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与辩护方进行协商、主持和解和谅解工作纳入其中,予以加分。如此,方能调动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促使检察官更好地履行主导责任。
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扩大社会治理效果
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是检察机关正在推进的一项改革工作,也是检察官发挥主导责任,实现办案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将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相结合,有助于检察官作出正确的决定。在审查批捕和起诉中,检察官可以积极主动作为,对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合规审查并有合规整改价值的企业,检察官可以督促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对合规计划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此发挥其在该类案件中的主导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需要尽可能减少对涉罪企业家的羁押。特别是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曾明确提出:“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不捕、不诉可以借助合规实现更好效果,也是检察工作发挥主导作用、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第1款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目前,涉案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其实附条件不起诉更适合合规审查。为此,笔者建议,立法可以将合规纳入附条件不起诉中,合规将会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