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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如何落实以“我管”促“都管”

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着对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捍卫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只有认真贯彻落实以“我管”促“都管”的工作理念,依法能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积极监督和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好相应的职责使命,才能够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有主动监督的意识。刑事执行检察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这一属性要求检察人员把“我管”做好,主动出击,深入被监督单位调查,及时发现执法或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对构成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职能部门查处。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五勤”:一是脑勤,要经常性思考谋划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二是腿勤,要深入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督监管执法工作;三是嘴勤,利用各种机会了解监管执法情况,及时掌握和熟悉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四是手勤,对日常监督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做好记录,根据监督情况,及时制发法律文书,纠正偏差;五是笔勤,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经常撰写调研文章、典型案例等材料,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律、特点,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问题,总结好的工作经验,不断发扬长处,弥补短板和不足,持续提升自身法律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有担当作为的勇气。以“我管”促“都管”要求检察人员有扛责任、担使命的勇气。笔者记得曾在本市一所监狱从事派驻检察工作时,监狱提请给一名老年服刑人员减刑,通过审查发现该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和表现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经进一步调查,该名服刑人员还身患多种慢性病,且与其相依为命的老伴也患病需要他人照料,显然,如果对其适用假释社会效果更好。监狱没有提请假释的原因主要是担心其回归社会对社区有不良影响和假释后又违法犯罪倒查追责,不愿意提请假释。为消除监狱的后顾之忧,检察机关制发法律文书建议监狱启动假释程序,经调查评估没有社会不良影响后,最终法院裁定假释,使该名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与其老伴团聚后互相照顾生活,直至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办理这一“小案”取得的成效,更加坚定了笔者在执法办案中恪尽职守,积极作为,追求检察监督“三个效果”统一的信心和决心。

要找准检察监督的着力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多、监督内容广泛,合理处理“我管”精力有限和“都管”疲软的矛盾,应注重以点带面,集中精力和火力点,全面突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胸怀“国之大者”,自觉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重要的发力点和着力点。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纸面服刑”等违规违法减假暂刑罚执行不公案件,在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与法院、监狱一道共同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聚焦影响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因素,深入查纠监管执法漏洞或隐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聚焦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依法打击牢头狱霸、体罚虐待等侵权行为,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聚焦服务“六稳”“六保”,在扩大假释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便利化等方面,落实对民营企业保护政策,让服刑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创造财富。

要有持续跟进的执着精神。做好检察监督,不是制发法律文书一发了之,更要做好监督落实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始终以模范检察官张飚为榜样,学习他错案得不到纠正绝不放弃的执着精神,只要是正确的、事实理由充分的意见或建议,要想方设法、没完没了监督被监督单位整改,以“我管”到底的决心,不懈努力跟踪监督,促进相关单位“都管”的责任落实,推动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刑罚执行或监管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常治长效。

要具备沟通协调能力。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我管”相对容易,但是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否被采纳并落实整改到位,更需要下实功夫。这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中找的问题要准、事实和法律依据要足、论理要充分。更重要的是要与被监督单位形成“都管”的共识,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充分沟通,用检察智慧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被监督单位充分理解检察监督意见或建议是为了预防或杜绝监管执法漏洞,共同落实正确的执法理念,达到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等目的。如果意见或建议无正当理由未被接受,针对影响执法司法公正等严重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当地党委、人大等机关汇报,寻求支持帮助,协调解决,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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