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发布
3月2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称,海口市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药电商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提交登记报告,个人消费者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根据通知,海口拟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业务的企业(平台),需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报告并提交《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登记报告表》,方可开展业务。
此外,为加强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零售环节对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人员一律查验身份证件、测量体温、询问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以及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并通过海口市购药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企业要认真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可追溯。暂不向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消费者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企业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保证产品运输、储存条件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要指导和告知消费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具体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准确、便捷使用产品,说明书未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不得销售给个人消费者。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若市民发现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刘梦晓
编辑:杨木子
校对: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