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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遗漏同案犯,保护黄河生态环境

山东省阳谷县位于黄河以北,黄河及其支流金堤河皆流经阳谷县域,金堤河是黄河的下游支流,经山东、河南两省,至河南省台前县张庄附近穿临黄堤入黄河。金堤河如遭遇污水污染,对黄河生态环境亦存在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审查金堤河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依法确定排放标准,精准计算超标倍数,追诉遗漏同案犯,案后形成总结宣传材料,联合公安、环保等多部门线上、线下进行预防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在金堤河岸阳谷县李台镇临河二村,李某军、郭某瑞、李某师租赁该村村民孙某柱的养鸭棚,雇用李某芳、李某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私自设立酸洗小作坊,从事酸洗业务。郭某瑞、李某军负责提供场地、拉货送货、加工酸洗;李某师负责提供技术、货源;李某芳、李某来在李某师的指导下,负责具体酸洗工作。该作坊在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水渠排放至鸭鹏后面事先挖好的渗坑内。经测量,该渗坑距离金堤河河道仅8米远。

2018年6月19日,阳谷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小作坊依法进行查处。经阳谷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在车间外清洗池排放口提取的废水含锌89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9倍。

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李某军、郭某瑞、李某师、李某芳、李某来先后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

2019年1月2日,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对李某军、郭某瑞、李某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以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阳谷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谷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局,打击与预防并重,落实“三个效果”的统一。

一是注重亲历性审查,对案发现场进行查勘。阳谷县检察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接到环保部门通报本案信息后,检察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发现地上依然存在散落在地的金属原材料,水池中仍有尚未处理的酸洗废液,排放废水的渗坑内壁依然潮湿,散发着一股化学品的味道,污染仍在持续,检察官随即与环保部门沟通,监督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残留的废液,深挖渗坑阻断废液继续渗漏,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是科学论证,准确计算污染物超标倍数。阳谷县公安局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地表水Ⅴ类标准锌排放限值2mg/L计算污染物超标倍数,阳谷县检察院经过补充证据、咨询专家意见,认为被告人从事的酸洗系电镀行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序,该作坊排放含有锌的废水限值,应当适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以污染物锌排放浓度限值1.5mg/L计算污染物超标倍数,认定本案中锌污染物超标倍数为59倍。

三是精准打击,监督追诉两名同案犯。审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并复核参与程度较深的雇用工人李某芳、李某来的证言,结合卷宗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二位雇用工人主观上应当明知系帮助犯罪,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应予追诉。2019年3月14日,阳谷县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两名同案犯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0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李某军、郭某瑞、李某师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阳谷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16日,阳谷县法院判决认定李某军、郭某瑞、李某师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责令三被告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040元(已缴纳)。2019年11月18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李某来、李某芳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阳谷县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6日,阳谷县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来、李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决生效后,为提升社会公众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阳谷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环保局走进黄河、金堤河流经的阿城镇、李台镇等多个乡镇村庄,以此案为戒,倡导广大群众自觉预防犯罪。自此,阳谷县域内黄河、金堤河流经地区再无此类污染环境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第一,通过亲历性审查,防止案发后污染后果的继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案件存在着重打击、轻修复的观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跳出“就案办案”的传统思维,对于因堆放、渗坑等处置手段持续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通过现场勘查等措施关注污染物是否已被妥善处置,环境污染的状态是否依然存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防止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实现从纸面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

第二,深入了解,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排放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类型的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应当深入了解污染机理,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补充证据等手段确定行为人所从事工作所属的行业,深究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丰富知识储备,准确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倍数,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有效性。

第三,严厉打击,对黄河流域污染环境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污染环境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对多人参与的污染环境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调取证据,强化监督意识,除企业主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利润分配人员外,检察机关要对雇用工人进行严查细审,依法追究直接实施废水废液排放的雇用工人的刑事责任,做到不放纵犯罪,同时综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量刑,对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意义。

第四,宣传预防,力争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刑事案件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结束,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办案工作、办案成效进行总结,依托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联合公安、环保等多部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宣传途径,使群众积极投身参与到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中来,避免污染黄河生态环境案件的再次发生,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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