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安在线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费〔2022〕88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由幼儿园自主定价。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一类示范园(市级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75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300元;城镇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0元;农村一般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700元。
各公办幼儿园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并报所属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省级一类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20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900元,其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6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加强公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学生的住宿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一)普通高中学费。学费标准分省级、市级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三个档次。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二)高中学生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00元;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出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五、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监管
1。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期1500元,艺术类(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艺术类(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标准比照普通高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执行。
3。免学费政策。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免学费,由财政予以补助;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择校生、借读生。
(二)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就餐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2)公共洗浴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洗浴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当地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实际成本测算制定。
(3)课后服务费。按《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费〔2021〕409号)规定执行。
2。代收费
(1)教材、教辅材料费。教材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教辅材料按照《阜阳市2013年秋季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结果公告》使用,不得突破“一教一辅”政策。教材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教辅材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按“一教一辅”的原则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评议教辅”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学生和家长自行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2)作业本费。根据实际用量,据实收取。
(3)高中军训伙食费。学校在组织高一学生校外军训时发生伙食费用的,可据实代收军训伙食费,也可由学生在自愿选择饭菜品种时即时付费。
(4)高中学生健康体检费。体检项目按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6〕116号)规定执行。
(5)考试考务费。经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
(6)校服费。学校为学生统一定制校服的,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七、健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规定的公示栏模版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按统一规定制作固定永久性的教育或收费公示栏,并放置于学校醒目位置,字体端正,实用规范,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项目、分年级公示,同时要将公示内容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整理由及依据,对贫困学生有收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已收的应退还给学生。教材、教辅材料目录和各项收费标准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八、完善教育收费退费办法
学生(幼儿)入学后因故退(转)学或因病休假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情况,退还学费、住宿费。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学(含幼儿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
九、建立教育收费年度报告制度。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每年5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涉及收费政策调整、收费单位信息变动等情况,执收单位必须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报送同级发改、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改行费〔2019〕296号)、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行费〔2019〕181号)自行废止。今后国家、省对教育收费政策若有调整,以国家、省下发文件为准。
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阳市教育局
2022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