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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现可疑疫情要立即报告

来源:河南政府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明确我省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我省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控制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省政府设立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须立即报告

《预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疫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对疫区实施封锁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预案》要求,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国务院批准。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业农村厅要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市级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县级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等过程中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预案》,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同时,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记者王靖)

河南印发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现可疑疫情要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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