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原副主席李伟受贿案,对被告人李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李伟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伟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主任,中共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党组成员、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煤炭购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6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伟,当庭认罪(长安街知事2021年9月7日报道)
9月7日,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伟在天津二中院受审,被指受贿3296万余元。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李伟出生于1963年5月,北京人,曾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2018年1月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副主席,2020年8月接受调查,2021年1月被双开。
经查,李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在9月7日的庭审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李伟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煤炭购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96.3481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李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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