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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正式签署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3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签署《关于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协议围绕案件线索、办案沟通、资金管理、信息联络等四个方面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线索共享移送机制。消费者委员会对各类投诉举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进行梳理研判、分类处置,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情形的,可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公益诉讼线索,认为由消费者委员会处理更适当的,可依法移送消费者委员会。探索建立各单位案件信息共享移送机制,实现案件信息最大化共享、便捷化移送。

二是建立办案沟通协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依法通报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消费者委员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支持起诉,提供法律咨询。各单位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三是建立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围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含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开展联合调研论证,将各类赔偿金纳入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强化监督,统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是建立日常信息联络机制。各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信息沟通及时;不定期组织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交流研讨,推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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