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南昌3月14日(通讯员孙文彬)准备贷款买车的婷女士被银行拒绝办理贷款业务。原来是婷女士几年前同前夫和银行“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前夫因无法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与前夫共同承担20余万元未还款。近日,经过法院再审,婷女士这“从天而降”的20余万“欠款”,判定由其前夫自行承担。
六年前就已经离婚的前夫,怎么四年前还和自己一起和银行“签订”了这个从未见过的《个人授信协议》呢?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婷女士确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并非自己亲手签名。并且因离婚后住址变动,婷女士没有收到传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婷女士来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承办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后,再次委托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个人授信协议》中婷女士的签名和捺印同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签名和捺印均非婷女士本人所为。另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个人授信协议》中的地址与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均为婷女士与前夫的原住所地,但双方离婚后,婷女士就已搬走。所以婷女士一直没有收到过法院的送达文书,也导致初审采用缺席判决。
最终,承办检察官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