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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绮委员建议:离婚案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分割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过去婚姻法中已有规定,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保留,而且变得更加完善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因此,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或推出一些指导性的判例。

黄绮介绍,通过法律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金额也不高,目前看裁决支持的补偿金额高的也就五万元,低的才数千元。

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家务劳动价值究竟如何评价,事关妇女权益保障,也关乎家庭的稳定,应予以关注。

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情况不尽人意,她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传统观念中将“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成员的爱与情感的具体表现。因此,社会观念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度并不高。

同时,家务劳动与共有财产制的关系有待厘清。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之下,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认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通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得到补偿,无需另行评估计算。这也是原《婚姻法》将其局限适用于分别财产制的缘由,如何处理共有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正因如此,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十分慎重,多采取析产时酌情照顾的方式,数额一般不高。

基于以上两点,家务劳动价值本身难以量化。她表示,家务劳动属于家庭事务,外人很难知晓其中究竟谁的贡献更大,一般情况下也仅考虑全职主妇的诉请,“双薪家庭”中的当事人往往诉请难以得到支持。此外,对一方因家庭整体利益考量而作出了对自己个人职业发展不利的选择,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予考量,这显然有失公允。对此,黄绮建议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她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将因此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遇也能作为考虑因素之一。此外,应该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充分了解家庭财产,是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

二是制定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鉴于家务劳动、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的现象,建议最高院开展综合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

三是优化程序性、制度化规定。建议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补偿请求权。因经济补偿请求权需当事人一方主动提起,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且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离婚后不能单独提起,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建议由法官对当事人加以释明。

同时,她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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