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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评 依法追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面守护“她权利”

“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3月8日,在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作出如是部署。

一个社会的文明高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对女性合法权利的态度。毋庸置疑的是,近三十年来,无论在文体教育、就业、医疗等各方面,我国妇女地位显著提高是不争的事实。“她权利”能够得到不断发展,不仅得益于立法、司法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赖于强大的民意基础。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自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通过以后,运行近三十年来的第三次修订。截至1月22日,草案意见征集在中国人大网上共有85221人次参与,意见数达423719条,在同时期征集意见的法律修订草案中遥遥领先。诸如广泛的参与人数、积极反映的意见数量可以略见一斑,而在近年PUA、“女德班”“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等事件的舆论反馈上也得以凸显。

女人能顶半边天,妇女权益无论是从群体还是从国家层面而言都是重大的公共法益。正因为此,检察机关一直持续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关犯罪总量得以遏制并不断缩减。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就披露了一组数据,“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458人降至1135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

而民众对检察机关还有着更高的期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7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并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虽然“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为相关救济进行了兜底,但不少专家先后建言增加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规定,压实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事实上,相对“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类似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相对频繁,制止需求也相对迫切,可以说是“近在眼前”。

而无论从我国一如既往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立法精神来讲,还是从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的法益保护来说,我们不仅应当关注“当下事”,同时也要算好“过往账”。本次最高检工作报告鲜明指出,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彰显了检察担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能否进一步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守护“她权利”,在新时代实现更大作为,无疑值得人们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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