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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主张“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被丈夫拒绝?法官这样说

离婚时妻子主张“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被丈夫拒绝,这钱究竟该不该付?“三八节”到来,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化审判庭的团河法庭对《民法典》实施以来审理的维护婚姻家庭权益案例进行了梳理,就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向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予以法律解读。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共同构建起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体化法律保障体系。除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外,民法典还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等,充分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

认可家务劳动价值

平衡夫妻双方利益

“早知道会离婚,我就不会选择辞职。”一位妻子在法庭上说。她怀孕后,辞去工作,常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丈夫在外工作时间较长,经常加班,未分担任何家庭劳务。双方感情日渐疏离,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同意离婚,并主张丈夫支付离婚家务劳动补偿2万元。

“你是自愿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婚后的房子你也多分份额了,不同意额外支付家务劳动补偿。”丈夫当庭辩称。

而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多方位一体保护的大前提下,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功能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更多的体现的是立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得到适当补偿。对于补偿金额,可以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分割剩余共同财产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另一方义务

需扶养方有权主张扶养费

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义务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一位患先天肢体残疾的妻子拿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确诊其为腹腔内大包块肠梗阻。这让本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妻子身患残疾,又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丈夫自2019年外出打工,从未向妻子转过钱款。生活与治病开销日益增加,妻子已无力负担,故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但丈夫辩称:“这几年在外打工,没在家里吃喝,不同意给付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妻子尚无工作和收入,丈夫收入稳定,在妻子起诉这段时间,双方未共同生活,丈夫也未负担过妻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妻子相应的诉讼请求。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对于扶养费金额,法官解释,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一位丈夫与妻子婚后生育一女儿。后丈夫为了想要儿子,在外结识一位未婚女性,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并生育一子。妻子知道后心情极度抑郁,被诊断为双向人格障碍,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70%份额,还主张丈夫支付其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这位丈夫与他人婚外生子构成过错,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妻子分得70%财产,并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与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婚姻法》仅列举了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除此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如婚外生子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对此《民法典》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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