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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5月1日起施行

本报3月7日讯(记者陈晓洁)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提出,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违法通过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目录清单、资质认定、推荐指定、标准、备案等手段对本地和外地的企业、商品、服务实施差别待遇,不得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政策制定机关和企业不得通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政企合作、土地供应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政策制定机关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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