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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日大委员:政府采购法修改应体现绿色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迟日大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迟日大

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检察日报记者杨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出台的,于2014年进行了部分调整。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和客观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针对后疫情时代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有必要适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迟日大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迟日大委员介绍,财政部已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法律,社会各界对于其修改完善具有较高期待。因此,呼吁加快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进程,适时将政府采购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

“在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应体现绿色原则。”迟日大委员说,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其确立了绿色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特别法,其必然受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调整。

“因此,我建议在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细化绿色采购原则,创设具体的绿色采购制度。比如,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可增加对可降解生物基材料产品的采购力度,以减少对石化资源的消耗;在服务采购过程中合理设置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实现服务成果、服务报酬、服务成本相适应,避免人力资源浪费等。”迟日大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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