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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启军代表:规范强制报告方式,完善处罚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高级教师官启军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高级教师官启军

正义网北京3月5日电(检察日报记者闫晶晶见习记者谷芳卿)“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及时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但是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三中学高级教师官启军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健全强制报告制度的程序及渠道,完善强制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相关规定,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处罚与救济机制,让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更好运行。

2021年10月,官启军代表曾受邀参加最高检召开的“开门教育整顿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结合检察履职办案,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提出建议。“检察机关代表公平和正义,他们的司法担当和为民情怀让法律不再冰冷,而是充满温情。”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关注,加上作为教师的责任感,让官启军代表格外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效果。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官启军代表表示,将检察机关实践探索的强制报告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弥补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一项空白。但是,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及内容划分不清晰,实践中容易因责任分散导致社会堕化效应,最终无人真正履行报告责任。此外,家长、未成年人甚至是相关责任主体也对强制报告了解较少,影响制度发挥作用。

官启军代表建议,细化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明确报告时限,进一步增强报告责任主体意识,确定责任主体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均需报告。也要在医院、学校等场所强化宣传,使公众明确强制报告的方式、内容、主体、程序等相关事项,并适时推出相关指导性案例,以便有关主体有针对性报告。

“特别是要规范强制报告方式,完善处罚措施,例如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有关机关也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在家庭等地方不适合居住的情况下,采取临时安全监护,或依据民法典进行指定监护。”官启军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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