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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委员: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彭静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彭静

正义网北京3月4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刘亚)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彭静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妇女权益领域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监督弥补多责任主体的协同性不足问题,有效解决“九龙治水”难题,督促相关部门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法律救济的刚性,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监督保障强制报告、人身保护令等制度机制落地落实,对危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及时惩治和预防。

对此,彭静委员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以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首先是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反家庭暴力的公益诉讼条款。”彭静委员表示,我国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相关公益诉讼基础上,还可以授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增强司法保障。

为更好地发挥其他主体的专业性维权优势,维护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彭静委员还建议修订草案中明确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起诉适格主体,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弥补这些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的诉讼劣势,可以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此外,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妇联组织等妇女权益保障主体的协作,通过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增强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机制的合力。”彭静委员最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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