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出纳挪用公款4826万,一年多打赏主播2000万;贫困生贷十几万打赏主播:朋友圈伪装富二代,父母在家吃低保;13岁女孩花光父母25万积蓄打赏网络男主播……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络直播行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各类乱象引起社会关注。
进入2022年全国两会时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对此提出建议称:
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同时,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网络直播行业缺乏制度刚性约束,自净能力不强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在具有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比如“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若这种不良导向持续发展,有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乃至消亡。
同时,承载网络秀场直播的平台应用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受欢迎。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未成年人容易利用直播平台的各种漏洞,绕过未成年人模式的制约,观看大量只适合成年人的网络秀场直播。部分直播平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协助未成年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除此以外,网络秀场直播中不良内容的快速传播,对成年人也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所以,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肖胜方发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看似广泛全面,但实际上标准不一,难以真正从源头上打击直播乱象的滋生土壤。同时,直播平台的逐利性,导致其在没有制度进行刚性约束的情况下,缺乏主动进行自检自净的动力。
所以他提出,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可成立行业协会和监管平台分类管理
肖胜方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同时,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在直播内容管理上,肖胜方建议,根据直播内容,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一类直播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直播。二类直播为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三类直播不仅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
肖胜方提出,主播申请进行一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对一类直播,国家鼓励、支持、倡导,建议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次数限制。对二类直播,也就是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施行强制冷静期制度。同时,将二类网络秀场直播打赏的金额、次数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绝对禁止三类直播,并追究提供三类直播者及违规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直播打赏应设三天冷静期,但要限制恶意撤回打赏
对于二类直播实行强制冷静期制度,肖胜方解释,当前的网络秀场直播中,二类直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观看群体也非常庞大,这类直播并没有传播有效的、正能量的信息,却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碰触社会道德底线,但内容比较空洞、浅薄、无聊,对这类直播,监管部门本着对新兴行业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允许其客观存在,允许用户合理打赏,但必须实行有效管理。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针对此类直播打赏后,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此制度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
他也提出,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同时,他建议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的金额、次数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设置金额打赏、次数的指导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平台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查处。
红星新闻记者吴阳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