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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两项住房 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符海心)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月25日发布关于调整购、建外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材料和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材料的《通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提供职工家庭的户籍及社保材料调整为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前一年内的以下材料之一:在该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材料。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已转入我省的可无需提供。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原“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调整为“近半年偿还贷款明细单”。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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