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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遏制街头偷拍需要多层“责任镜盖”

媒体:遏制街头偷拍需要多层“责任镜盖”

李英锋

在热门商圈,总有些手持“长枪短炮”的“摄影爱好者”,看见年轻漂亮的女孩经过便尾随跟拍。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这类“街拍”有些已经跑偏,有人肆意偷拍隐私部位,将“软色情”照片在网站、论坛上公开售卖,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成为令人厌烦的一种新型“城市牛皮癣”。

“你在大街上美美地走,他在一旁偷偷地拍”,被偷拍者绝大多数为年轻女性,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模特”,她们的一走一停、一蹲一起、一颦一笑都成了被偷拍的素材。她们的装扮、身材甚至隐私部位都成了偷拍者牟利的资源,成了黑灰产业链中的卖点,甚至成了“软色情”的一部分。

这样的街头偷拍与逐利活动紧密关联,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早已超出了“逐美、好奇、图乐”的范畴,涉嫌侵犯被偷拍者的人格权等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们走在大街上,虽然形象或身体的相关“参数”是公开的,但不等于相关权利是公开的,或并不等于向所有人让渡了人格权。

一张偷拍的照片,一段偷录的视频,都关乎被偷拍者的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如果在他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偷拍的照片、视频上传到相关网站,这就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被偷拍者的肖像,侵犯了被偷拍者的肖像权。偷拍隐私部位,则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把偷拍的照片等包装成“软色情”信息进行传播,则会损害被偷拍者的名誉,严重者甚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街头偷拍成了新型“城市牛皮癣”,也成了新的侵权点、风险点、隐患点。对此,全社会都应加强关注,认清其危害性,增强警惕意识,采取措施予以防范治理。

每个人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责任人,都应该在心中绷紧防偷拍这根弦,在大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发现或怀疑有人偷拍时,态度鲜明地向对方说“不”,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偷拍的照片、视频等。如发现对方偷拍身体隐私部位,则及时报警。被偷拍者还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偷拍者或相关侵权责任主体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承担责任。

公安、网信等部门有必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相关网络平台的监督,针对有关街头偷拍的违法侵权行为多方收集线索,顺藤摸瓜,依法调查,取缔在网络上肆意制作、传播、公开偷拍照片、视频的行为。此外,要区别不同的情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截断甚至端掉街头偷拍的黑灰产业链,倒逼网络平台规范运营,守住法律底线。同时,向社会曝光打击偷拍黑灰产业链的行动信息、案件信息,充分释放法律的震慑、警示、教育功能。

相关网络平台应履行好主体责任,严把内容审核关,建立完善对偷拍内容的甄别、屏蔽机制,并对发布偷拍内容的账号进行封限。网络平台还应建立快速维权反应机制,针对有关偷拍侵权的投诉,快反应,快核实,快处置,降低被偷拍者的维权门槛和维权成本。

遏制“街头偷拍”需多层“责任镜盖”,只有各方增强防范、打击街头偷拍的共识,形成责任合力,街头偷拍才会藏不住、玩不转、行不通,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

漫画/陈彬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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