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镇江2月23日电(见习记者刘蕊通讯员王运喜温娟娟)“审判长,我有事情要反映!”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一起团伙盗窃案的被告人胡某向主审法官检举,同伙作案的被告人王某在受审途中暗示自己“当庭翻供”。
2019年8月26日,胡某使用微信为“明海汽修厂”的账号向薛某谎称有自己有锂电池出售,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骗取薛某1.94万元。
2020年9月21日至25日间,胡某更换微信账号假扮他人再次联系薛某,向薛某谎称有多组锂电池出售,同样采用虚假发货的方式,对薛某实施诈骗5次,骗取薛某共计7.78万元。
经公安机关查证,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胡某、王某、陈某、井某、刘某及解某(已判刑)以及犯罪嫌疑人袁某、钟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盗窃作案44起,窃得锂电池、电缆线等财物,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
2020年11月,公安机关以胡某、王某、陈某、井某、刘某涉嫌盗窃罪向丹徒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到案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于2021年5月,以王某、陈某、井某、刘某涉嫌盗窃罪,胡某涉嫌盗窃罪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5人分别提出确定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1年6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讯问过程中,胡某向法庭检举,在从看守所到法庭受审的途中,王某在手上写下“翻供”二字给他看,暗示他与其一同翻供。检察机关当庭要求合议庭对该行为进行核实,合议庭安排法警查看王某双手手心,并进行拍摄取证。通过法庭核实,胡某检举情况属实。
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考虑到胡某当庭检举王某暗示其翻供的行为,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提出,为其再减少三个月刑期。
2021年6月30日,丹徒区法院进行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最终,胡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井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小检说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由于胡某的检举,王某翻供的行为没有得逞;胡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诈骗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胡某当庭检举王某暗示其翻供的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胡某在庭审的关键时刻做出了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