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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 制定双负责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严谨、科学,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天津高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化项目双负责人制度,由需求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共同承担组织管理、协调落实责任以及廉政、安全、质量责任。

根据制度规定,双负责人自信息化项目立项时即产生,应为在编人员,具有法院工作相关业务知识或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等。双负责人职责分工明确,按照计划,充分沟通,共同参加项目建设方案的论证会、讨论会,确定建设方案,跟进项目建设进度,扎实推进项目测试、试运行、培训、推广应用、验收等阶段性工作,促进项目建设目标高质量完成,推动全市法院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双负责人的权责边界明确,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廉政、安全、质量等问题,应要求承建单位予以改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发出停工指令,要求承建单位暂时停工或要求监理单位暂停监理服务工作;同时,双负责人要主动接受网信、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未正确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损失或产生廉政问题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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