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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来源:海南发布

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下称《方案》)2月15日印发。根据《方案》,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2年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发待遇、接收追偿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各级支出户予以保留,用于接收省级支出户拨入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原渠道退回的支付资金,拨付基金支出款项、向省级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

二是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经办。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风险变化适时调整;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进一步优化伤残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实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统一集中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定期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报表和有关情况,加快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是省级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是落实责任分担,加强基金缺口调控。在省级统收统支工作中,省政府承担政策制定、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基金保值增值、监督预算执行、下达扩面征缴任务、目标考核等责任,市县政府承担执行预算、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梁振君通讯员:李京赟

编辑:李乾

校对:樊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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