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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新规征求意见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陈晓洁)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出台《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平台企业提供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托管业务需符合下列条件: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户承担住所服务与管理责任。

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可按照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委托代理中介平台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办法》指出,集群注册个体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住所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集群注册个体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办法》明确,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从事《经营范围正面清单》以外的经营事项的;经营者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海南省的;港澳台个体户等四类个体户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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