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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每所中小学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17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每所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①开展法治教育,每年不少于4课时。②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法治副校长将参与学生欺凌治理。③协助相关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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