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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智能网联汽车,这个《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发布

日前,《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昨(14)日,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重庆市司法局对《试行办法》进行解读。

涉及智能网联汽车,这个《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创新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制度支撑

《试行办法》所指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而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智能网联汽车还处于产品研发应用阶段,尚未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属于还未正式上市的汽车产品,并且智能网联汽车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与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因此,本次立法定位于遵循《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确定的行业发展方向和道路测试与应用基本规范,从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角度,通过地方立法创新,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放道路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提供制度支撑。

同时,鼓励创新是《试行办法》的另一特点,《试行办法》鼓励政策先行区加大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力度,抢抓产业发展机遇,并授权政策先行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完全无人驾驶和商业化运营等。

涉及智能网联汽车,这个《办法》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将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供道路测试与应用

《试行办法》共8章45条,主要包括责任分工、一般规定、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日常监督管理等内容。

《试行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政府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自行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

市经济信息部门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的车辆上路行驶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交通信息卡

《试行办法》分别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的四个基本要素,即道路条件、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条件、驾驶人条件、车辆条件,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作出了规范。

道路条件

强调道路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建设和改造,明确道路测试路段划定要充分利用我市地形地貌特征和注重连接性、通行性,明确加强道路测试路段的安全标识和安全提示。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条件

强调测试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可靠的安全技术能力和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驾驶人条件

规定开展道路测试与应用必须配备驾驶人,并对驾驶人条件和操作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车辆条件

规定测试车辆必须为未办理注册的新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购买高额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在交通安全方面,《试行办法》首先提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交通信息卡。

同时,要求驾驶人始终监控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若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与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道路测试与应用主体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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