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检察机关办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51件
正义网北京2月14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检察机关办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51件,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总体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通过依法没收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既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是一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举措。”史卫忠如是说。
为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工作,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入研究解决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2021年12月9日国际反腐败日当天,第三检察厅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发布了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件。
史卫忠表示,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明确了特别没收程序中证明标准如何把握、境外证据如何审查采信、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障、立案前死亡的没收程序案件如何办理等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问题。此次,选择在国际反腐败日公布这批案例也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落实“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要求,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追逃追赃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该程序实现了在非定罪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诉讼化处置。”史卫忠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充分运用好这一“追赃利器”,继续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紧盯尚未归案的“红通人员”,持续开展对重点案件的指导办理工作。做到既坚守程序公正底线,又灵活把握政策运用,严格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加强与监察机关、法院的协作配合,认真组织介入审查,推动完善固定证据,加强对证明标准、程序适用等研究共识,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意见,加强对异议及权利主张审查,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努力提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效果。